双柏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公告
全县广大城乡居民:
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文件精神,为方便群众参保缴费,按时享受医保待遇,现将我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保方式
1.双柏县辖区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非双柏县户籍在户籍地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常住双柏居民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辖区内各学校学生、幼儿园在园儿童;
2.新参保城乡居民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册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已参保城乡居民可直接缴费。
二、缴费标准
(一)普通人群缴费标准:380元/人。
(二)特殊人员资助参保标准
1.特困人员实缴0元/人(按照380元全额予以资助);
2.低保对象、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无人抚养儿童,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实缴260元/人(按照120元予以资助);
3.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实缴200元/人(按照180元予以资助);
4.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人口实缴290元/人(按照90元予以资助);
5.按缴费时的人员标识身份对应标准缴费后人员身份变动的,已缴费用不退、不补。
三、缴费时间
我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5日,每月1-25日可缴费。
四、待遇享受
2024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模式,人均财政补助为640元。参保人员在集中征缴期参保缴费后,按相关政策规定,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可以享受以下医疗保障待遇:
(一)普通门诊待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可报销50%,在二级医疗机构可报销25%,个人年度最高可报销500元。
(二)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待遇:慢性病病种可报销60%(不设起付线)。特殊病病种在起付线以上(1200元)可报销70%,其中,重性精神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两个病种不设起付线,可报销90%。
(三)住院待遇:在统筹区域内,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可报销85%,二级医疗机构可报销80%,三级医疗机构可报销65%。在统筹区域外,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可报销85%,二级医疗机构可报销65%,三级医疗机构可报销60%。个人年度累计最高可报销15万元。
(四)大病保险待遇: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段按60%、 70%、80%、90%比例给予报销,个人年度累计最高可报销15万元。列入楚雄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重大疾病的,大病保险基金支付不封顶。
(五)生育待遇:顺产包干标准为一级和二级医疗机构1800元,剖宫产包干标准一级医疗机构2100元、二级医疗机构2700元,个人不支付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顺产最高可报销2400元、剖宫产最高可报销3400元。因为难产、危急孕产妇抢救、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或孕产妇伴随有其他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等特殊情况,导致诊疗所需费用超出单病种包干支付范围,或在统筹区外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不再实行单病种包干支付,按照普通住院医疗待遇标准进行结算。
(六)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待遇:高血压年度最高可报销600元,糖尿病年度最高可报销660元,“两病”并发的年度最高可报销720元。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两病”药品的,村级卫生室报销比例为 9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 85%,县市二级公立医院报销比例为 75%;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以外 “两病”药品的,村卫生室报销比例为 6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 55%,县市二级公立医院报销比例为 50%。三级县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二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报销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普通门诊合并累计计算。
(七)谈判药品门诊待遇: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使用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在先自付10%的费用后,每种药在起付线(1200元)以上的部分,可报销70%,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五、缴费方式
(一)线上缴费渠道:一部手机办事通APP;“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中国农业银行手机APP;云南农信手机APP;
(二)线下缴费渠道:缴费人可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各村委会(社区)由协办员代缴;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银行卡或社保卡到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税务征收窗口刷卡缴费;到农行、农商行各网点通过银行自助终端、服务窗口缴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双柏县税务局
双柏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1日